通知公告

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15 10:19:30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关于将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退役士兵学生纳入学费资助对象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10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15-2016学年度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申请组织工作

1.积极宣传政策。各单位要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宣传工作,使退役士兵学生尤其是退役士兵新生及时知晓受助的条件、标准、办理程序。

2.认真组织申请。各高校要认真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学生如实填写《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一),并向学生解释《申请表》填写要点,避免漏填、错填。“学生本人签字”一项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字,不可打印或由他人代签。

二、严格审核材料并及时报送

1.严格审核学生资格和资助金额。各单位要认真研读相关文件,按政策规定严格审核提出申请学生的受助资格。受助学生应满足入学后以全日制方式学习的条件,以工读结合等非全日制方式学习的学生不在资助对象范围内;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今年资助金额标准继续执行新标准: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标准低于12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

2.高校报送。地方所属高校核实学生信息并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后,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申请教育学费资助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学专业收费标准等信息按照《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附件二)进行汇总,将汇总后的《初审名单表》(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连同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纸质版)一并报送至当地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部直属高校,按照上述要求汇总信息后,直接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按要求将材料报送至主管部门的教育部门。

3.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地方所属高校报送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将信息汇总形成《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审核名单汇总表》(附件三)(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连同所有学生的《申请表》(纸质版)一并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主管部门的教育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将材料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材料要整齐规范,《申请表》应按《汇总表》中编号依次编排。各主管部门在审核材料时要认真负责,坚决杜绝直接向我中心报送简单过一遍甚至没有审核过的材料。

三、有关要求

1.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采取“先免后补”方式。各高校在汇总申请学生信息后先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要先免除其应受助的学费,待财政部审核后,中央财政按程序将通过审核的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资金拨付给相应高校。各高校在接到未通过财政部审核学生的名单后,再收取未通过审核学生申请资助的学费。坚决避免对通过初审的学生先收取其应受助的学费,待接到中央财政拨款后再退还学生的“先收后退”做法。

2.各相关单位请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未报转入下一年度执行。

3.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邓锟;联系电话:010-66096990;传真:010-66092141。电子版材料请发至邮箱:dengkun@moe.edu.cn。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各单位可登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www.csa.cee.edu.cn)下载有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