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 全文收录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在“挑战杯”“互联网+”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评比等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者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
5.参加湖北省大学生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
6.在青年志愿项目大赛中获国家级奖项;获全国优秀共青团员或全国优秀志愿者、大学生自强之星(含提名奖)、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六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所有突出表现的认定,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专家鉴定,并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审核和认定,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