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充分体现了国家、社会和学校对学生成长成才的关爱,是资助育人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实效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赠方自愿向我校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设立时应当与捐赠方签订相关协议书,制定评选办法,确保管理规范有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奖助学金包括校内设立的各级、各类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所签协议年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社会奖助学金,原则上应于当年9月30日前汇入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指定账号。
第六条 由学院设立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制定评选办法,根据评选对象类别报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同时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相应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第八条 各学院组织成立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本院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人选,将拟推荐人选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校级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获奖者名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审核报送捐赠方备案;学院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获奖者名单,由相关学院报送捐赠方备案。
第九条 按照“当年评选、当年发放”原则,社会奖助学金应在评选当年12月20日前发放到学生账户,校级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的款项发放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办理,院级管理的社会奖助学金的款项发放等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办理。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努力拓展社会资助渠道,争取社会资助。学校按照相关合作协议要求发布该项奖助学金申请及评选公告,签署发布“轻工大普教”文号颁发文件。
第十一条 社会奖助学金签订协议和颁发仪式有关事项由学校与设立单位(个人)双方协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